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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厦建重〔2022〕1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管线迁改工作,实现重点项目建设的提质、提速、提效,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修订了《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既有管线迁改工作,实现管线迁改的提质、提速、提效,进一步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既有管线迁改工程。

  本意见所述的管线主要包括电力(含缆化及专用电力管沟或管廊土建工程,电力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线路、电杆、铁塔、杆塔以上设施、表箱、动力箱、箱变、变压器、环网柜、配电站、开闭所、变电站等)、给排水、燃气、工业气体、热力、石油、通信(含基站、铁塔等)、广播电视、路灯照明、监控等管线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线迁改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委托管线产权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依法组织实施。

  管线涉及多家产权单位或管线产权单位与管沟(含共同沟、管廊等)产权单位不一致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或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协商明确一家产权单位作为共同实施单位。

  管线权属无法明确的,或多家产权单位无法在建设(代建)单位组织首次管线协调会议约定时限内(原则7日内,最长不超过15日)协商明确共同实施单位的,由建设(代建)单位依法组织实施管线迁改。

  第四条  电力迁改工程所需设备及物资由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依法采用定期集中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统一采购、批量库存、即时配送。电力设施迁改所需主要材料采购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鼓励优先考虑福建省、厦门市地产优质品牌。

  电力迁改工程相关工程费用按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工程预算金额30%预付;预算价经财政审核中心审定后,支付至审定预算价的50%;竣工验收送电后支付至审定预算价的85%;待工程结算后结清余款。审定预算价后,单项变更20万元及以上的,需建设(代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单项变更200万元及以上的,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审核。

  投资额小于400万以及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的电力迁改工程相关工程费用按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工程预算金额50%预付,待工程结算后结清余款。

  第五条  军用管线迁改应事先征得管线权属部队同意,管线迁改的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并按部队要求及相关规定签署保密协议。

  军用管线的迁改可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管线权属部队自行组织实施,或由管线权属部队明确参建单位后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管线权属部队无法明确参建单位的,由建设(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参建单位,被邀请单位应获得管线权属部队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

  第六条  涉及铁路部门的管线迁改应事先征得铁路部门同意,涉及铁路部门的管线迁改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铁路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涉及铁路既有营运线路的市重点项目在铁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部分(简称涉铁工程),其管线迁改纳入涉铁工程建设内容,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铁路部门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随涉铁工程一并确定。

  第七条  管线迁改工程涉及管廊区域符合入廊条件的,应按《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意见涉及的管线迁改费用资金分担原则如下:

  思明、湖里两区内主干路、快速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思明、湖里两区内其他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内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市级片区项目、市级财政投资的非道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区级财政投资的非道路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以上迁改费用由财政部门据实审核,纳入征迁成本,市政府另行明确的除外。

  管线迁改的建设规模、标准、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把关,原则上按照迁改前的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迁改工程需增加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指挥部)及出资方同意,增加部分费用按照管线投资体制办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推进重点项目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

  建设(代建)单位负责提前摸排项目管线情况,协调各产权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设计、施工、监理实施单位;及时申报迁改资金,及时拨付迁改费用;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参建单位加快明确迁改方案;监督管线迁改施工质量和进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后90日内编制建设项目结算,并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审核机构审核。

  各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迁改的组织实施、验收、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协调加快各项管线迁改内部审批,尽早组织进场施工,并督促管线接养单位在验收后及时接养。

  各区政府负责管线迁改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落实迁改资金,并做好施工用地保障。

  各审批部门负责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管线迁改审批工作。

  市双拥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处理涉及部队管线迁改方面的问题。

  市铁指负责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处理涉及铁路管线迁改方面的问题。

  市管廊办负责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处理涉及管廊区域入廊有关事宜。

  第十条  本意见涉及重点项目的绿化、标志、广告牌等迁改工作可参照执行。

  其他财政投融资项目所涉及的既有管线迁改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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