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措施项目定义与内容
1.定义
2.0.3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其发生的费用为措施项目费。
2.0.4 安全生产措施费: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计费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计算,例如房屋建筑工程为3%】
2.措施项目费内容
3.2.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其工作内容的有关规定,包括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限于下列费用:
1.工地内及附近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通风排气及其他同类费用;
2.在地下空间(地下室、暗室、库内、洞内等),高层或超高层建筑、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恶劣气温气候、冬雨季、交叉作业等环境下进行施工所需的措施费用;
3.施工中的材料堆放场地整理、工程用水加压、施工雨(污)水排除、建筑施工及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已列入拆除和修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除外)、成品保护、完工清洁和清场退场等费用;
4.满足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措施要求所需的费用,包括执行其要求引起的相关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5.除按本标准第8.3.2条、第8.3.4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可调整外,完成暂列金额清单项目所需的措施费用;
6.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二、措施项目清单缺陷风险承担
3.1.8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3.3.3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因其引起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变化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和工期不应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应予批准工期延长和(或)其引起的费用增加(减少)的,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3.3.7承包人投标时所报措施项目施工方案应被认为是合理可行,并符合实际施工要求的,其措施项目费用包干计价,承包人应承担自身调整施工方案所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风险。除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以及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而增加其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章的相关规定调整外,其他不做调整。
6.1.5投标人应在接收招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工程特点、合同要求及现场踏勘情况,复查措施项目清单列项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如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有疑问或异议的,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人澄清或修正,若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措施项目的,可在措施项目中补充列项及报价,并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措施项目列项及编制
4.2.5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常规的施工工艺、顺序及生活、安全、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等非工程实体方面的要求,按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分类规则,以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四、措施项目计量与计价
3.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中,按单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按其工程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按总价计价方式计价的,应以项为单位计算其清单项目价格。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单价计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宜采用总价计价方式。
3.2.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3.4.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缺陷的,应按照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单价可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中总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计价。
4.1.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的工程量,在合同履行中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合同约定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量确定,但措施项目清单和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本标准总价计价的规定计算。
5.2.5措施项目清单的价格可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要求及常规的施工工艺措施、合同条款、本标准3.1.6条和第3.2.6条规定及附录E中的表E.3.2措施项目清单构成明细分析表、类似工程的措施价格信息及市场造价资讯等确定。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算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6.2.6投标人应按自身的工程实施方案及投标工期、本标准第6.1.5条规定拟定的措施项目,对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自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应满足下列因素对价格影响的要求:
1.招标工程的特点及其标段划分和完工交付标准;
2.工程地质条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
3.招标文件说明的相关合同责任;
4.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风险;
5.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货物供应、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服务(仅适用于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报价);
6.除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变更、暂列金额中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等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外,执行措施项目费用包干引起的承包风险。
6.2.1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应按本标准附录E.3的表E.3.3的规定列明各项措施项目费用的初始设立费用、中期运行费用、后期拆除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可应用于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工程索赔计价和本标准第9章的进度款支付。
7.2.1单价合同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单价计价清单项目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及补充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重新计量,可作为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价格的依据。其中:工程变更应按本标准第7.4.2条的规定计算工程量,并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依据合同图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差异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应按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
2.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可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7.3.1除合同另有约定及下列规定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不应予计量调整:
1.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项的措施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措施项目,应按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3.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8.2.2条、第8.2.3条的规定执行;
【第4款明确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价格修正后,应调整安全生产措施费】
5.暂列金额项目中所含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本标准第7.7.2条的规定执行。【新增工程的要求计量】
7.7.2承包人为实施新增工程所发生的措施项目,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量,作为本标准第8.10节规定计算新增工程价款的依据。
7.3.2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包含其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另外计算。
7.3.3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3.2.6条第5款规定用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索赔的暂列金额按本标准第7.4节、第7.6节、第7.7节规定计量、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按本标准第7.7节规定计量外,暂列金额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中,不应另外计量调整。
7.4.4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专为工程变更拟定的实施方案或实际发生内容,计算其因工程变更而需要增加投人的施工管理人员、增加搭设的临时设施及其他增加的施工措施工程(工作)量;工程变更引起合同工期变化的,应依据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长或缩短的时间按本标准第8.9.4条的规定计算调整,作为本标准第8.9节规定计算变更工程价格的依据。
8.9.5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本标准第8.9.1条~第8.9.4条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 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本标准第8.6.3条的规定计算。
2.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8.10.4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
1.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2.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3.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4.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5.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8.11.9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条的规定执行:
3.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8.11.12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五、措施项目费的价款调整
3.5.4投标人存在下列未按要求完整(漏报或未报)填写投标报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
2.未按要求填报措施清单项目的价格、按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费用可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合价及投标总价中,工程结算时不做重新计价及调整;
3.未按要求填报单价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的,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未填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并确认由此增加的清单项目合价从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中扣减,且扣减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不影响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履行措施项目责任及其费用包干的约定,如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总额不足以扣除,不足部分可按比例分摊到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8.2.2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按照本标准第8.2.1条的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缺陷修正的,除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及本标准第7.2.1条第2款规定的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
8.3.2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用于未能完全预见或详细说明的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调整价格;完成相关工程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变化的,可按本标准第8.9节的规定计算调整。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8.9节工程变更】
8.3.4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而引起措施项目、合同工期变化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9节、第8.11节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和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发生其他用于合同价格调整的暂列金额事件的,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费与合同工期均不应做调整。
8.6.4采用计日工计价的,计日工综合单价应包括计日工项目随机发生、少量发生等特点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和计日工项目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合同总价中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因发生计日工而调整。
8.7.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应因物价变化而调整合同总价和合同单价:
3.措施项目费用;
8.9.4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
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
式中:延长(缩短)工期——可按本标准第7.4.4条的规定计算延长或缩短工期;
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合同清单中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
8.9.6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的,可按本标准第8.9.4条、第8.9.5条的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8.9.7如果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认可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
六、措施项目费结算与支付
9.3.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跨年度实施的重大工程,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可按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分解计算。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
9.4.4措施项目清单的进度款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约定不明的可按累计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式可按本标准第6.2.13条、附录E.3 的 表E.3.3 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计算,累计完成的安全生产措施进度款可按本标准第9.3节的规定计算。
10.2.5措施项目费用可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支付分解方式计算累计完成的措施项目费,约定不明的,可按施工过程结算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合价占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总价的比例乘以合同工程措施项目费用总价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10.2.7按本标准第10.2.5条规定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本标准第10.2.6条规定计算的总承包服务费仅用于计算和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依据。在合同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重新计算确定,并按计算确认的结果相应调增或调减。
10.3.3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对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措施项目费用和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措施项目费用应按本标准第7.3节、第8章的规定计算完成工程所含的全部措施项目费用,包括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调整费用。施工过程结算中列支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