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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最新发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核定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等。确需调整的,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到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缺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调整概算报告书。


      第二十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批调整概算的呈报文或转报文;


      (二)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


      (四)调整概算报告书及相关印证材料,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六)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七)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八)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九)审批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申请启用预备费报告及有关印证材料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核定后报审批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启动预备费。对于预备费不能解决的,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调整,还需由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超过原概算10%及以上的;


      (二)未超过原概算10%,但调增资金达到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评估审议额度的。


      调整概算批复前,对超概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无正当理由超建设工期发生的投资不列入调整概算范围。


说明:以上内容选自《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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