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在公共采购领域存在两大法律体系,《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两大法律相配套的各类法规、规章,再加上各地方的规范性的文件,足以让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同时两法之间的重叠交叉适用,又吓退不少有志于投身伟大投标事业的英雄儿女。
“投标不懂法,如同在抓瞎!大家好!我是方烨,一位有十五年评标专家背景与十二年投标实战经验的老标兵,始终不懈地投身于招投标领域,不断地思考、实践与总结。
如果你刚好也是一个投标的新手,那么以下我亲自实践、亲自总结的四点内容,或许会对你开启标兵生涯带来一点帮助。
1、“分槽喂马,合圈养羊”我们可以先简单地认为《政府采购法》系列法律法规约束的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系列法律法规主要约束的是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但两者也存在交集:即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若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则适用《招标投标法》。
2、“不能脱离剂量谈毒性”鉴于招标活动都有成本高、耗时长、流程复杂的特性,所以两法都设置了招标的限额标准。低于限额的,就不适用该法。如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换言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就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强制必须招标的项目中也有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有明确的限额,同理限额以下的也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3、“家法常严于国法”随着国家在招投标领域反腐力度、审计监管压力不断加大,为预防腐败问责、规避廉政风险,不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不少单位拨高标准,制订比国法更严格的“家法”。如常见的国企招标参照政府采购法条标准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中置项目特点、采购效率不顾,把公开招标和公平公正划上等号,依法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坚持公开招标......人家姿态高归姿态高,而我们投标人还是保持清醒头脑,如在质疑投诉时候,千万别错误引用适用法条。
4、“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里我把这俗语做下引申,那就是“懂法的投标人机会多”。举个例子,如标题3中所述,不少采购人一直坚定地坚持公开招标,而大家都知道所有采购方式中公开招标是属于竞争烈度较强的一种方式,究其原因有的为了规避廉政风险、也有不少的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并不熟悉,不知道还有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如果投标人自身懂法,在维护好客情的同时,在采购人立项、可研等环节原因引导采购人依法不招标,那便会增加更多的机会。
招标投标法7
政府采购法8
投标文件6
招标文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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