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主要介绍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十大不合理情形,并且财政监管部门对此作出了答复,现与读者分享。
01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投标人为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开标前近6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证明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对新成立企业依然存在岐视,以企业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属于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2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指确保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3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将“企业诚信”设置为”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或‘守法诚信A等级’称号“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守法诚信企业”属于分类监管和正向激励措施,其目的在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参评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与普遍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无全国统一等级评价标准,各地评定条件普遍对企业成立年限、从业人员规模等作出限制;《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虽为全国性规范文件,但其评定条件同样包含企业成立年限限制。而且“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守法诚信企业”是劳动主管部门对单位的劳动保障和劳动关系的评价,与物业管理服务不相适应,与合同履约无关,与投标人提供服务的质量也不相关,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4 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拟派团队其他服务人员设置“安全评价师”来作为评分项,是否合理?
答复:安全评价师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存在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价的人员,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5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供应商应具有机械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的评审因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单位自有的养护设备的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是否合理?
答复: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机械设备保障”中设置“供应商应具有设备作为日常养护和应急保障使用”的评审因素,规定了具体的设备名称及数量,且要求必须为供应商自有设备。设备是否为供应商自有与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不冲突,该评审因素的设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6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拟派本项目团队要求”中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是否具有指向性?
答复:本项目为保洁、绿化服务,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保洁、绿化相关专业技能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但设置“环境工程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评审因素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限定,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7 保洁、绿化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创新能力智慧环卫要求”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的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具有垃圾分类设备创新研发能力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08 某景区绿化与保洁采购项目,设置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拟派项目安全负责人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评审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但与本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需求及实际服务内容缺乏直接关联性。将上述职业资格作为评审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规定。
09 某博物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设置投标人获得由省级精神文明组织颁发的"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单位”等荣誉称号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0 某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中共党员或退伍军人”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答复:中共党员代表个人政治面貌和信仰,退伍军人仅代表个人以往履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该评分项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违法情形。